动迁安置案例:承租人不能独占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2022-03-03

动迁安置案例:承租人不能独占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来源:潘律法苑

 

案情简介

 

赵阿婆有两个儿子伍某一、伍某二,早年间老房拆迁获配了两套房屋,老大伍某一单独获配一套静安新城安置房,赵阿婆和伍某二获配一套本市黄浦区的老公房,由赵阿婆作为承租人,而三人的户口均迁入了黄浦区的老公房中。

 

由于先前伍某二结婚时已经由单位分配过房子,黄浦区的老公房一直由赵阿婆单独居住,后伍某一将静安新城的房子出售,也搬至黄浦区的老公房和赵阿婆一起居住。赵阿婆去世以后,兄弟俩协商将老公房的承租人变更成了伍某一。

 

2020年该房屋动迁,共获款四百七十余万元。

 

此时,伍某一作为该房屋承租人,认为弟弟伍某二早年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户口迁入后也没有实际居住,因此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获得征收补偿。

 

伍某二则认为,老公房本来就是拆迁而来,当时其为被安置人口,现在又再次动迁了自然应有其份额。

 

两人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伍某二遂起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

 

一审法院判决

 

伍某二获房屋征收补偿款贰佰壹拾万元。

 

一审判决后伍某一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本市二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正因此条规定,相当多的公房承租人理所当然认为,“如公房内没有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则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承租人一人”。

 

此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不同于如今产权明晰的商品性住宅房屋,公房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因此,承租人对于其所承租的公房并不拥有完全排他的权利,而是仅限于基于其承租人身份而获得的租赁权及在此租赁权上衍生出的其他附属权利。而当公房被政府征收以后,承租人相应的权利转化为征收补偿利益,而因承租人本身并不对公房享有完全权利,自然其也不能独占征收补偿利益。

 

以本案为例,系争房屋的来源为拆迁安置,安置人口为赵阿婆及伍某二,伍某二作为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员,显然是对系争房屋拥有一定权利的。虽然其因客观原因未能入住房屋,而后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也变更成了伍某一,但不能以此推断伍某二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做出过任何实质性的让渡

 

同时,从公平角度出发,赵阿婆过世后,伍某一和伍某二在承继其承租人资格时地位相同,如仅因伍某一最终承继成为承租人而将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归于伍某一一人,显然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本义

 

当然,目前本市法院受理公房共有纠纷仍以当事人户籍在册为条件,伍某二受配系争房屋后便将户籍迁入,及至系争房屋被征收时仍然户籍在册,这仍是本案最终获判的必不可缺的一点。

 

而公房被征收时原始受配人已经将户籍迁出,或者原始受配人已离世注销户籍的,其本人和其继承人是否可以主张征收补偿利益?这又是一个更加复杂的法律问题,留待日后与有识之士共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