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案例:2020年度上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十大经典案例之一
2022-04-04

动迁安置案例:2020年度上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十大经典案例之一

 

作者:雷敬祺律师

 

房屋征收利益分割纠纷表面上看只是民事纠纷,一般人列为房产纠纷,但背后为政府旧改征收,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及民生保障等政策因素。因此,动拆迁纠纷属于民行交叉的专业领域,需要民事和行政领域都熟悉的法律专业人士才能办好此类案件

 

房屋征收利益分割纠纷案件由于涉及征收政策、房屋性质、房屋来源、户籍因素、居住因素、住房因素等问题比较多,因此,实务中判决主要依据为上海高院的相关口径政策,而主审法官仍保留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及倾向性意见。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准确预判,不仅需要熟悉口径政策,也需要研读大量相关生效判例。

 

“旧改征收律师”团队整理出2020年度团队办理的十大典型案例,供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

 

【案例一】:前妻原告孙某起诉被告冯某共有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虹口区人民法院

 

[房屋性质]:公房

 

[律师代理]:被告方

 

[案情简述]:

 

冯某2008年已经通过法院民事调解的方式与前妻孙某离婚,离婚调解书约定:孙某自系争房屋搬出,自行外借房屋居住,借房费用由孙某自行负担;孙某在系争房屋享有的房屋居住利益,如遇动迁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之后,双方曾签订《双方关于房屋动拆迁的协议》1份,内容为:“孙某由于在离婚后确属无房户,冯某同意孙某户口仍保留在系争房屋内,如以后房屋拆迁,冯某必须通知孙某,不得隐瞒,使孙某能直接向动迁组处取得应得利益。否则,孙某有权通过司法程序从冯某所得动迁款中取得补偿。如冯某私自卖掉房屋,孙某也有权按户口人数均分所得款项”。

 

2019年5月,系争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冯某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按照面积补偿获得征收补偿款600多万。孙某知悉情况后,曾多次到征收基地主张权利。冯某同意给予数十万补贴情况下,仍不满意,坚持向法院起诉并冻结补偿款。

 

据了解,冯某曾获得一处福利分房,但已经出售。

 

[法院判决]: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户籍虽在系争房屋中,但孙某与冯某于200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明确孙某自系争房屋搬出,自行外借房屋居住,借房费用由其自行负担,而孙某搬离系争房屋至征收之日已逾十年。孙某在前一段婚姻中获得了永福路房屋,之后置换为内江路房屋,即便该房屋已出售,孙某仍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故其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至于冯某与孙某之间的协议书,根据“使孙某能直接向动迁组获取应得利益”等表述,其意思并非冯某承诺让渡其征收利益给孙某,而是不排除孙某基于其户籍因素可能获取的征收利益,现系争房屋的征收与户籍因素无关,孙某依据双方之间的该份协议主张征收利益,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孙某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离婚后原公房居住利益如何获得有效保障。

 

本案中,客观来说原告孙某本有胜诉的机会,主要问题出现在协议约定不明。

 

代理律师抓住两个抗辩点,最终获得胜诉。第一是孙某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且离婚后实际搬离房屋,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第二是《双方关于房屋动拆迁的协议》约定有瑕疵,协议约定的真实意思是若动迁孙某户口因素有相关利益,应该向动迁组主张,并没有约定我方从自身的份额中给予孙某相关利益。

 

【案例二】:原告武某某诉丈夫被告孙某某等共有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杨浦区人民法院

 

[房屋性质]:公房

 

[律师代理]:原告方

 

[案情简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丈夫孙某某结婚近十年,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户籍仍在外地,后因关系不好在征收之前搬离,但婚姻关系仍未解除,期间,孙某某把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其儿子。2019年系争房屋列入征收范围,承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获得征收补偿款人民币400万多元,包括原告武某某在内认定居困对象8人,但未给原告任何补偿,原告武某某随即提起诉讼并冻结部分补偿款。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武某某户籍不在系争房屋,不属于同住人,不同意给予任何补偿。原告方认为我方基于婚姻关系实际居住属于同住人且为居困对象,应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判决]:

 

杨浦法院认为,本次房屋征收中,原、被告八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该户因此增加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应由被认定的人员享有。根据该基地居住困难人员安置政策,原告可享有征收补偿利益473000元。

 

[典型意义]:

 

(1)无户籍人员被认定为居困对象,有权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本案中,原告武某某户籍并不在系争房屋内,因此表面上不符合同住人认定的第一个条件,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在征收过程中被认定为居困对象之一,因此,应视为同住人予以安置,最终法院考虑到户籍、房屋来源等因素,判决给予原告一个托底份额。

 

(2)本案判决也明确,征收补偿利益与人身属性相关,即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仍可独立分割出来,而不是单列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另案起诉离婚案件予以分割。

 

【案例三】:原告王某S等诉被告王某L等共有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静安区人民法院

 

[房屋性质]:公房

 

[律师代理]:被告方

 

[案情简述]:

 

原告王某S与被告王某L系兄弟关系,系争房屋为母亲承租的公房。原告王某S早年结婚后即户籍迁出系争房屋,与妻子一起获得单位康定路房屋分配,后康定路房屋拆迁获得原平路房屋安置。后原告王某S与妻子离婚,把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再与妻子复婚把妻子及女儿的户口也迁入系争房屋。系争房屋征收后,原告王某S以户籍在册且女儿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为由,起诉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律师接受被告方委托后,调查了原告方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证据,并对系争房屋居住情况进行了了解,证明原告方户籍迁入后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

 

[法院判决]:

 

静安法院认为,原告王某S及其配偶享受了康定路房屋福利分房,且均系原平路房屋拆迁配房核定人口,康定路房屋拆迁时其女儿虽未成年,但其居住利益应在父母分配所得的房屋中,故三原告均属于享受过拆迁安置,均不能认定为同住人,无权享受本案征收利益。故驳回三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享受过福利性质分房,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享受过福利性质分房系他处有房的情形之一,《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