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案例:家中财物自保管,证明服务瑕疵可减费
2022-04-04

物业纠纷案例:家中财物自保管,证明服务瑕疵可减费

 

【基本案情】

 

石某某是某小区住户,某物业公司是经该小区业主大会委托的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的公司。小区业主大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盗窃等所致的损害构成对某物业公司的免责事由,某物业公司不负赔偿之责。后石某某因房屋被盗,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抗辩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某物业公司对于业主专有部门发生的盗窃损失免责。石某某未能证明其专有部分失窃与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之间存在关联,同时,其虽然在公安机关登记了其被盗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价值,但该登记情况尚未得到公安机关的确认,其仅以在公安机关的登记来证明其实际被盗损失,依据不足,故对石某某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盗窃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一般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并不存在财产的保管合同关系。业主财物丢失多发生在其自己家中或其自行控制的范围内(如储藏室),实际是不在物业服务企业能够直接控制的范围之内的。因此就业主财物被盗来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仅限于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安保义务。业主确有证据证明家中财物被盗,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安保服务存在瑕疵或不足的,可酌情减少物业费。